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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31:15
范某、花某伙同沈某(在逃)是河南老乡,沈某提议现在钢材废料价格太高,利用遥控器“捞点外快”,范某和花某表示同意,并由花某驾驶车辆,沈某承诺来赣榆一次给花某1000元,由范某负责过磅。2015年3月27日下午,三人驾驶车辆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某公司购买钢材废料,在给装有钢材废料货车过磅的时候,范某、花某利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的手段,多获取钢材废料53.13吨,价值125386元。二、分歧意见;对本案中范某、花某利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系统多获取钢材的行为该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范某、花某采用解码器、电子遥控器破坏地磅系统的手段,使得所称货物重量减轻,其多得货物,不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交付财物,而是被告人秘密窃取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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