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35:39
二、电力建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托电力部门统一组织,计划单列市是否单独征收和使用电力建设资金,请有关省自行确定。其他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不得重复征收。三、电力部门向企业收取电费的同时,一并收取2分钱的电力建设资金,即在电费收款凭证中另加一行,写清加收电力建设资金的电量,加收标准和征收额。电力部门要在往来帐下设“代征电力建设资金”科目单独核算,反映代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代征电力建设资金的电力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1‰至2‰提取手续费,具体比例由省电力局商有关部门,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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