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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35:24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人民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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