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3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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