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0:43
一是考虑到被害人享有的民事赔偿请求权,被害人参与证据开示可以视为请求权的延续。二是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能力,对于他们在审前掌握的证据材料,也应当向辩护方展示;三是从诉讼职能上讲,刑事被害人的代理人所承担的也是控诉职能,与公诉人的职能具有同向性。如果不参与证据开示,不仅影响到庭审效果,而且会对被害益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但基于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角色,被害人的证据展示参与权也可作为其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即被害人可以选择不参加证据开示。一、被告人能成为证据开示主体吗。关于被告人是否成为证据开示的主体问题,各国有着不同的规定,美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对此持肯定态度,而英国、日本等国则偏重于强调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我国,理论界有人认为被告人不应成为证据开示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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