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0:12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根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卫生部、司法部和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第七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必须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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