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1:31
一、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十、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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