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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06 16:42:05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一、羁押的种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超期羁押可分为两种类型。(一)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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