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9:29:45
(一)严禁执法不透明、不依法、不公平公正。不准行政执法中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不记录执法全过程、不对重大执法决定开展法制审核;不准超出标准作出行政处罚;不准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不准不按规定受理、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二)严禁擅增行政许可事项、擅设行政许可门槛、拖延行政许可时间。不准实施或变相实施税务总局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准随意增设行政许可前置条件;不准擅自延长或变相延长许可时间。(三)严禁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准设置障碍阻碍纳税人享受各类税收优惠;不准对以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事项,实施审批、备案或变相审批、备案;不准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怠于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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