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8:54:11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得案件之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机关大院设在东莞市东南部的中心镇——塘厦,管辖塘厦、清溪、凤岗、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横沥、东坑等十镇的刑事、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管辖面积约为88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逾248万,辖区社会经济活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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