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8:47:45
1、合同语言诸多外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准备中外双语的文本已是一种常规操作,但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两种语言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否相同?以及当两种语言产生歧义时,应当以哪一种语言的解释为准?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原劳动部办公厅就曾发文对劳动合同语言的问题予以回复: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须用中文书写,亦可同时用外文书写,但中外文本必须一致。中文合同文本为正本。合同鉴证机关只鉴证中文文本合同。《民法典》中第466条结合了《合同法》第125条和《民法总则》第142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此处就排除了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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