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8:40:28
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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