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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1:56:26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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