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1:26:13
1.行政裁决可申请复议。理由:行政裁决行为在具备行政行为特征的同时兼具准司法性,且裁决行为一经做出,即有确定力、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对民事纠纷双方权益产生相应影响,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裁决可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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