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1:10:15
第一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第二条 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监视居住应当在以下地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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