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1:21:5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简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而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并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其中,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法律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第二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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