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1:23:36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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