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2:27:53
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法律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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