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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11:42:40
安徽省六安市中院驳回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元信业)多起强制执行申请,原因是恒元信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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