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7:01:04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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