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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5:19:01
第一审人民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3日内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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