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6:31:38
一是缺乏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诉前调解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诉前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原则、时限、程序等难以把握。二是诉前调解力量不足,缺乏相应激励机制,立案庭担负立案、收费、信访接待、法律咨询、流程管理等繁重的工作任务,缺乏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三是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和诉调对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未经开庭审理过的案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理清,发生纠纷的基本事实也未查清,在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往往会导致“案中生案”。四是诉前调解案件调解的程度难以把握,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能否下调解书也是个问题。如果签收了调解书,当事人就算反悔了也不可以更改,更不能再进行诉讼,这似乎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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