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6:37:40
第二十六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 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第二十七条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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