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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6:20:44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二、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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