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6:18:30
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一)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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