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6:23:12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会章程规定,本会有权接受,并应积极争取国内外、省内外(含港、澳、台地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组织和个人捐赠的钱物。2、本会接受捐赠的钱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及捐款、捐物的证书或匾牌。3、本会接受的捐赠钱物,按照捐赠数额的多少及捐赠者的意愿,以下列形式进行公示。①在理事长办公会议上和理事大会上予以宣布②在募捐会议上予以宣布③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④以募捐者的名义开展对优秀教师的奖励、宣传或召开专题募捐新闻发布会议⑤募捐者提出的其他可行的公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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