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6:29:09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明确规定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企业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因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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