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27 04:48:27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法律相抵触的的行规、决定和命令,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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