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08-17 05:33:37
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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