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3 14:55:55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在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禁止考虑渔光互补项目,在一级水源保护区两侧500米的陆域禁止考虑光伏发电。4、二级水源保护区水域不宜考虑渔光互补,两侧一定范围的陆域也不宜考虑光伏发电。如一定要考虑,必须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确认和审批,同时确保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无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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