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7:50:5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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