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7:51:07
拓展资料。1、《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2、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严格的说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人才能胜任。3、岗位职责。一、贯彻党的经济工作方针,遵守《会计法》,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和各项财务制度。具体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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