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9:30:55
拓展资料;一.信用卡业务管理方法:1.境外机构发行、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信用卡,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利润分配比率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特约单位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2.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3.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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