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6 00:14:29
            结论是,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不会直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因为成本法关注的是投资的原始成本,而不关注子公司利润的变化。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母公司才会将其视为投资收益,这体现在会计科目“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的变动中。如果投资时支付的对价包含未发放的股利,这部分应作为应收款项处理,与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相似。成本法适用于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或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随投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不反映子公司净利润的增减。企业通过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为了强化商业联系、影响经营决策,而非直接追求投资收益。因此,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并不直接影响成本法下的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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