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6 00:39:52
            异地建筑企业进行工程活动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只针对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要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比例,按月或按季在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预缴。计算预缴税款的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预缴的税款包括和所得税,其中总机构需要向其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如果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会提供专用或普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可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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