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6 01:00:31
            在企业经营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通常不被视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因此无需开具专用。借款利息的处理主要体现在会计记录上,支付利息的一方会在会计分录中记录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现金”。然而,根据财税[2008]121号通知,关联方从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中取得的,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这意味着,无论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比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标准,关联方都需要就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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