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13 03:48:14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是十五天。在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是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到三个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以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可以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的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的时候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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