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04:54:21
2、采取“索赔发生制”:即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3、处理理赔:保险公司对索赔处理具有绝对控制权。4、与“公众责任险”的差异:事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以外,且产品所有权已转移至用户或销售者。1、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现状 。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100余年历史,在欧美、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流行广泛。早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就占据非寿险业务半壁江山。在我国,由于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引导和推动不够、有关产品责任法律环境建设滞后、企业利用保险机制转移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承保风险控制技术尚不成熟等原因,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覆盖面和保费规模很小,未构建健全有效的产品责任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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