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05:32:49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一般是按保险监督部门的规定事先拟定好的,具有通用性的特点。这样一来,在某些情况下对投保人就不完全适用。因此在不违规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作适当的微调,即对条款内容作一些局部的变更、补充、删减,更好地表达双方的意愿。其形式,一般采用“特别约定”来实现。2、特别约定可以格式化,也可非格式化,但必须同时附贴在投保单、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或填写在投保单、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内,这样才能和保险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交强险中与保险公司约定的特别条款无效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在投保时签订的特别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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