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1:00:44
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制定,那么对于要求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就(复)诊则属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管理权,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如不配合的,用人单位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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