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05 12:42:36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