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0 08:23:27
1、 完善高价剔除机制,将高价剔除比例从不低于10%调整为不超过3%。2、 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时间安排、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3、 加强询价报价行为监管,明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时规范要求、违规情形和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定的,上报查处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 取消发行价格超出投价报告估值区间范围需说明差异的相关要求。5、 高价剔除比例不超过3%,不低于1%。6、 承销商和发行人综合多方因素审慎合理定价,定价超“四个值”孰低值的,超过幅度不高于30%。7、 网下投资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观专业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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