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0 08:20:24
1、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记账联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和《证明单》留存备查。2、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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