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0 08:14:36
拓展资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拓新药业”)的委托,指派该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新乡拓 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