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25:20
具体如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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