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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15:04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扩展资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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