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3:28:25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扩展资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