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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2:04:53
企业破产,已辞职的员工没有补偿。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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