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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2:19:58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或登记事项变更过程中,工商局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经办人可以携带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工商局办理。有的工商局的软件系统是支持“补打”文书的,可以重新打印一份即可。如果工商局的软件系统不支持“补打”文书的话,可以将档案中的变更通知书复印出来,加盖工商局的档案查询专用章,效力是一样的。扩展资料。《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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