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文章
时长:00:00更新时间:2024-10-24 22:33:40
餐饮店必须办理消防许可证,与面积无关。《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扩展资料。审批范围及签发。(一)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 (不含有 2000 平方米 )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由当地消防科(大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安全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除外。(二)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 以上的,由支队负责审核发放消防安全许可证。申办材料。
查看详情